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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皖教秘人[2014]91号文暨做好我校2014年度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rsc 发布时间:2014-06-09 17:09:4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皖教秘人[2014]9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校2014年度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推荐)范围
    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
    二、评审标准
    高校教师系列相应资格的评审标准按《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09]01号)有关条款执行;
    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按《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01号)有关条款执行。
    三、指标职数
    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严格对岗申报和聘任。教授本年度未限定指标数,副教授按以下指标数推荐。
2014年度淮北师范大学副教授推荐指标数
单位
文学院
政法学院
历史学院
经济学院
管理学院
教育学院
外国语学院
音乐学院
美术学院
体育学院
数学学院
计算机学院
物电学院
化材学院
生科院
信息学院
专职辅导员
合计
2014年指标数
2
1
1
1
1
2
2
1
1
1
1
1
2
2
2
1
1
23
    四、推荐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组成由院长负责、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职评推荐组(3—5人,名单报学校职改办备案),通过评议等方式,衡量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对照学校下达的岗位指标数,向学校等额推荐申报人名单及材料。机关教辅单位申报晋升高教系列职称者由学校人事处出具委托函后归入相应的学科考评推荐。专职辅导员材料,由校职改办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考核,择优推荐。
    (二)根据皖教秘人[2014]91号文,学校成立校职称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推荐申报者材料。
    (三)根据学校职称推荐评审委员会的推荐,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材料公示。
    五、需报送材料
    (一)教学任务书和公开发表的论文(著)原件;
    (二)《高教系列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1份和整理好的各种材料复印件及按照省厅要求需装订的材料(可不装订,待职改办审核后再装订);
    (三)《高教系列申报人及其申报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电子版及纸质版;
    (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份(可打印,待职改办审核后按照省厅要求装订);
    (五)《淮北师范大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一式四份。
    六、工作时间安排
    (一)报送学院职评专家组名单和推荐人员名单,并认真填写学院推荐表(见附件四),时间截止到6月13日;
    (二)报送代表作相似性鉴定材料,具体事宜见《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职称评审代表作相似性鉴定工作的通知》(附件二),时间截止到6月18日;
     (三)报送外审代表作材料,具体事宜见《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代表作鉴定工作的通知》(附件三),时间截止到6月18日;
    (四)报送审核材料(按照第五点的要求进行报送):
    6月25日:文学院、政法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外国语学院、美术学院;
    6月26日:音乐学院、教育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
    6月27日: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体育学院、信息学院。
    6月28日:报送专职辅导员材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学校内聘副教授满服务期仍未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者,从满服务期下月起,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待遇。
    (二)破格申报人员(仅限任职年限)不占所在学院指标数。
    (三)有国家基金项目的申报者及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术骨干)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四)连续两年申报仍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暂缓一年申报。
    (五)请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排名推荐,各学院上报时汇总表的排名职改办将视为学院的推荐排名;
    (六)申报人的学历(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聘任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高校教师系列除外)、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由学院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职改办不再收取原件,如有需要从学院调用。请各学院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务必做好审核工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七)报送材料按照时间安排统一组织进行,各学院可推荐一名报送材料人员,个人报送材料将不予受理。
 
    八、联系电话:3803218  
        联 系 人:李景刚 
    附件:
    四、 2014职评相关表格.rar  
 
                                                                                                   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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