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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校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1-01-11 15: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相关单位: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公告》已于2010年12月10日发布,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我校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二、范围类别
  课题申报范围涉及23个学科(参见附件6《代码表》)。只要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23个学科均可申报自选课题。申报自选课题与按《课题指南》申报的选题在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方面同样对待。跨学科课题要以“尽量靠近”原则选择为主的学科申报。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学科的申报分别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另行组织。本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共有五种类别,分别是: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一般自选项目、青年自选项目。申报课题的平均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20—25万元,一般项目12—15万元,青年项目10—12万元。申请人应根据需要提出适当的资助经费,并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合理的经费预算。
  三、申报资格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1972年3月10日后出生),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凡我校已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厅基金项目人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以及在读博士生等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研人员原则上都应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39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四、日程安排
  1、2011年1月11日,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布署申报工作和要求。
  2、2011年1月12日,各单位召开教师大会,传达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精神和要求,做好申报动员和指导工作。
  3、2011年1月12日-2月14日,申报人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活页。
  4、2011年2月15日,申报人报送申报材料至相关单位,各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校科技处(行政楼506)。
  5、2月16日—2月17日,校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将专家建议及时反馈给申报人,申报人对申请书作进一步修改。
  6、2011年2月18日,项目申报人报送正式申报材料《申请书》、活页一式7份和一份清单至校科技处。
  7、2011年2月19日-2月20日,校科技处整理、汇总、复查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省社科规划办。
  五、材料报送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规格逐项填写,不得更改、加页,需要填写的内容不能无故留下空格。项目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课题指南》、《申请书》及《活页》、《代码表》、清单)详见附件。申请书要求一律用计算机填写、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活页一律要求用A3纸双面印制。材料报送需提供电子版,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需提供汇总清单。申报材料一律由各单位选派专人集中报送,逾期不候,科技处不受理教师个人报送材料。
  六、几点要求
  1、组织动员。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组织动员,多渠道发布申报信息,认真领会申报文件精神,做到充分动员教师,合理搭配团队,准确定位类别,优化选题方向。
  2、加强指导。各单位要主动联系校内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函评、会评专家开展申报辅导报告,重点加强青年教师项目申请书撰写指导,努力做好科研人才梯队培育。
    3、严格把关。各单位要对照《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注意事项》(附件4)中的审查要点,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严把质量关。
  4、其他事项。未尽事宜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马元斌    联系电话:3803235
  E-mail:srdczh@chn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
   4、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注意事项
   5、课题指南
   6、代码表
      7、申请书
   8、活页
   9、清单
  
                                                                       科技处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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