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2-03-22 08:22:0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1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请在2012年3月底前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