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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及分类调整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3-03-01 10: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标准调整为: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该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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