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数据的说明
近期财务处将职教职工的2015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数据通过OA系统以邮件的形式分别发到个人邮箱中,由于部分教职工对邮件中的数据含义理解有差异,特作如下说明:
1、“应发合计”:指每次发放的工资、加班费等税前合计。
2、“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减项,其中:
(1)“住房公积金”税前扣减项有最高上限要求,目前是1580元/月,当你本人实际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数超过1580元/月时,计算所得税时只能扣减1580元,当你本人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低于1580元/月时,则按实际代扣代缴数扣除。
(2)“养老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年金扣款两部分。
3、邮件数据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个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数据。如计算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应发合计-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税所得年合计超过12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邮件中所提供的数据,是扣税系统中导出的相关信息。